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为保定市、邢台市。评价范围为试点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评价和已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后续质量评价,在突出施工结果质量评价的同时,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评价。各试点城市将按区域推进,确定3-5个县(市、区)为试点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取5个在建工程、5个既有工程开展评价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省级方案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评价内容上,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开展评价,主要包括区域质量综合评价、实体质量评价、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关键指标。评价方式由试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质量评价工作。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2022年11月30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试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开展宣传动员,选取项目启动试点工作。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开展试点工作,各地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和指标体系内容要求,选取不低于规定数量的在建工程认真开展工程质量评价,形成本地区区域质量评价年度报告。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试点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质量评价总结工作,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时报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试点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扎实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跟踪调研,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奠定基础、探索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