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现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事项的办理要求调整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时,设备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不再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对初步安装完成且自检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委托验收检验,由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业务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时,不再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的各项要求,出厂前经型式检验合格,不再强制要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估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时,不再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估证书。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