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全装修住宅范围。全装修商品住宅是指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房管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销售监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备案管理。
三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优化全装修设计,全装修商品住宅装修设计原则上应与建筑、结构、安装等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针对工程发包,要求新开工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纳入土建工程一并进行发包,实行总承包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对影响全装修施工质量的重点因素和关键环节如原材料进场检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和隐蔽工程验收等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减少质量常见问题的发生;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及分户验收制度,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和邀请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等方式满足购房人对房屋质量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装修房屋质量评价;严把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竣工验收标准,确保房屋交付质量合格。
四是规范了全装修住宅预售及公示。加强预售管理,将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证作为申办预售许可的必要资料,且取得预售许可后不能擅自变更住宅交付标准;规范销售公示,加强全装修商品住宅样板房和销售公示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全面、真实地反映全装修住宅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最大限度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规范合同签订,使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加强预签约和网签备案管理,将装修价款,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相关装修价格计价方式、装修方案、交付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明确。
五是建立完善了联合监管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销售、交付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购房人合理诉求不主动协调解决、反复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六是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对新开工建设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全装修内容,立项阶段未明确为全装修的项目不得进行全装修交付。
总的来看,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了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通过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审核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工作,能有效杜绝开发企业只顾追求利益盲目推崇“精装房”的错误经营理念,真正达到国家倡导的绿色、节能、环保初衷,进而提升住宅产品整体品质。同时,通过加强销售公示、交付样板间展示、合同装修条款、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购房人代表分户验收监督等措施,进一步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