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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
2022-10-28  来源: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阅读: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讯】2022年10月2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督促相关单位采购、使用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DB42/T 1224)要求的预制构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标准,不得随意压缩预制构件生产周期。全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保证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督促相关单位采购、使用符合《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DB42/T 1224)要求的预制构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标准,不得随意压缩预制构件生产周期。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对装配式预制构件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应按照“少规格、多组合”原则,按照符合建筑模数的规则进行设计,尽可能选用常用构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编制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的技术要求,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绘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后方可使用。
(三)生产企业应按照《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JG/T 565)等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控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部品部件的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建立部品部件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生产企业对首批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监督和进场质量检查,对后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视进场预制构件质量状况,采取相应延伸管理措施。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装配式建筑和预制构件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应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进行平行检验,出具驻厂监造报告,并对驻厂监造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
(一)生产企业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方案应明确构件生产计划和周期、工艺和工序、模具规格和数量、技术参数和要求、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管控。预制构件生产前,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就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全部工序、部品部件的生产工艺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检验,提出符合技术条件的配合比参数,并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相关规范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纸质验收文件及影像记录。
(三)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制度,生产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等现行规定制定检测程序、检测方案,对水泥、钢筋、钢筋连接接头、钢筋灌浆套筒连接接头、保温材料、28天混凝土标养试件实行第三方检测,由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生产质量检验制度。生产企业试验室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试验工作,应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篡改检测试验数据、伪造检测试验报告和抽撤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试验室不具备能力的检验项目,应与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五)鼓励生产企业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基于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技术的质量追溯系统,所有构件应记录预制构件规格尺寸、重量、检验信息等数据,实现预制构件生产、应用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六)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预制构件出厂前,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驻厂监造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产品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记内容应包括生产单位、构件名称、构件编号、使用部位、生产日期等信息。
(七)在预制构件存放及运输过程中,生产企业应采取可靠成品保护措施,避免预制构件受损、破坏。
三、强化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约束和激励,切实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驻厂监造、原材料进场验收、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建立生产企业负面清单制度和全市装配式建筑构件信息库。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进行双随机检查,对厂房设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体系落后的企业,应加强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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