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目的地搜索 用户中心

广西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09-1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阅读:



广西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玉林市碧桂园凤凰城五期“5.16”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教训,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信息监管,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使用、检验等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xzjt.gov.cn/)下载,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于2020年7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反馈至我厅,以便做好下一步编制工作。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罗熊星,联系电话:0771-5855409,电子邮箱:gxzljd@126.com,地址:南宁市北际路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刻吸取玉林市碧桂园凤凰城五期“5.16”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使用、检验等行为,充分运用“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机械管理系统”)和“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两个信息平台,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信息监管,现结合我区实际,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起重设备的产权备案管理
 
(一)各市在受理辖区内新提交的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应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直接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对该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禁止外省淘汰的旧设备和不含标准节的主机(“光头机”)进行产权备案。
(二)各地应当对辖区内现有已备案的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抽查,发现有第(一)项所列情况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取消原有备案。
(三)各市应通过 “机械管理系统”对辖区内的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对于人员设备不满足桂建质〔2015〕 6号文第十一条要求的,应立即要求其整改。
 
二、加强起重设备从业人员的监管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高作业前需通过“机械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并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高作业。
(二)现场作业的每个塔式起重机操作班组最少需配置2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原则上每组塔式起重机操作班组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小时。
(三)对持外省(市、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上岗人员实行入库管理,对无法核验真实性的持证人员应拒绝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作业。
 
三、加强起重设备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一)租赁、安装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和运用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安拆作业过程的留痕追溯管控,并将数据共享对接到“机械管理系统”中。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各专业施工方案,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旁站制度,参与安装、拆卸、顶升加高验收、安全检查,并检查日常维保工作。
(三)设备租赁合同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租赁单位订立,并使用规范性合同范本。
 
四、加强起重设备安装、拆卸、顶升过程的管控
 
(一)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及其配件进行全面检查,核验其产权备案等档案资料,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材质的标准节、附着装置在同一台起重机械上混用。要求安装的标准节、附着装置应具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钢码等包含信息的永久性标志)。
(二)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高后,安装单位作业人员应利用“机械管理系统”上传自检相片及结论,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顶升加高验收进行确认。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其安装检测或定期检测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将检测合同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
(四)在对已安装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时,现场检测人员须通过“广西现场检测”微信公众号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将现场检测照片和工程定位信息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确保检测人员符合要求及检测内容真实有效。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完毕后,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如有整改意见,委托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出具前完成整改,检测机构负责将委托单位的中间整改资料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若委托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检测机构应按时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并上报当地监督机构,委托单位须重新委托检测机构进场检测。
(六)各地可通过“广西现场检测”微信公众号的地图展示功能,查询正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工程项目定位信息,直接到工地现场开展核查工作。
 
五、确保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真实有效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应在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由设备租赁单位负责。参与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的工人,必须受聘于出租该设备的单位,否则不允许参与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利用“机械管理系统”按月报送设备安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报送记录进行监督和确认。
(三)在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时,要求检查人员和维保人员对每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或维保,并拍摄检查或维保重点部位照片,上传至“机械管理系统”。检查、维保完成后,必须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确认。
 
六、其他方面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培训、建立行业诚信评价体系、推行设备租赁合同范本等手段,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提升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  日
声明:以上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热词搜索:广西住建厅 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 工地 起重机械设备 安全监管

上一篇:湖北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下一篇:喜讯!宿迁正式成为“全国建筑机械及矿山机械交易会”常驻举办城市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建筑工业化智慧之窗
新闻热线:010-63381153
投稿邮箱:cnpbi202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