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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0-10-24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吉建安〔2020〕2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今年以来,多个省份相继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近期长春市、辽源市也相继发生了塔吊倒塌和塔吊事故,给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程序。起重机械的相关责任
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检测、验收、
使用登记等监管程序。
二、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场验收。使用单位应组织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构配件及辅助安拆的汽车吊等进行进场验收,并做好记录;禁止无备案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超过使用期限、安全装置有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及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进入施工现场。
三、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安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专业安拆队伍进行安拆作业,严禁无特种作业证人员操作上岗作业。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必须对安拆、加节顶升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旁站,留存现场的影像资料备查。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格审核。在起重机械安拆前和使用前,安拆单位必须对安拆人员、司机、司索信号工进行逐级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告知相关要求,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六、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时必须留有文字记录和图片、视频等资料,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
七、加强设备顶升加节和增加附着的安全管理。设备顶升加节、增加附着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严禁建筑起重机械超载使用,严禁拆除、破坏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险装置。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职责,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安〔2018〕36号)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机一体化”的推行力度,严肃查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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