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价费字〔2020〕6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284号)要求,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统筹考虑全区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按照国家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呼铁局)
(二)优化砂石开发布局。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鼓励新建矿山在集中开采区设立。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推动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砂、采矿山企业以市场方式整合,压减、改造砂石骨料低效产能,切实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化水平。强化砂石开采准入,提高砂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呼铁局)
(三)加快形成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鼓励拥有石灰石资源的企业建设机制砂石规模化生产线。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的厂矿,鼓励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要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
(四)加强运输保障。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有序发展多式联运,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大力发展集装箱铁公联运,切实提高机制砂石运输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呼铁局)
二、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五)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六)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七)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及时总结推广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
三、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八)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尾矿和粉煤灰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
(九)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十)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一)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
(十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十三)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十四)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十五)营造良好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继续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河砂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
(十七)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八)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和呼铁局组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为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协调机制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十九)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跟踪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提示预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发布本领域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做好信息监测和报送。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砂石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监测分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数据准确完整。具体分工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分析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测分析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监测分析砂石矿山采矿权投放情况;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监测分析河湖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