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方便生活、合理和谐、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加装电梯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应当协商对一楼业主或者其他权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
《实施细则》规定,加装电梯及使用维修费用由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电梯使用登记证、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银行储蓄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确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两名以上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对于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需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下一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局将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不断优化服务,健全管理机制,真正把加装电梯这项惠民政策加快落地。对加装电梯可能性大、成功率高的,督促属地主管部门给予重点帮助和服务,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效推进,提升居民满意度和幸福感。